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高考加分规定的通知
渝教基〔2008〕50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委、招办、委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的规范我市高考加分的相关政策,市教委、市招办多次听取群众、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组织相关处室、市招办、市教科院等有关同志对京津沪等10多个省市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结合重庆实际,市教委会同市招办、市体育局、市科协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调整部分高考加分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部分高考加分规定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学科竞赛
从2009年起,高中五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加分政策不变,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调整为报考在渝高校加20分。从2011年起,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二、关于体育尖子学生和体育比赛
(一)调整比赛项目
调整现有比赛项目,从2009年起享受体尖加分的市级比赛由13项调整至11项。即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共11个项目,取消跆拳道、散打项目。
(二)调整项目及加分名额
1、取消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双打成绩加分;
2、足球从每队申报15名减少为11名;
3、排球从名次前8名减少为前6名;
4、乒乓球从单打前8名减少为前6名。
(三)调整加分范围及分值
以上项目在全国比赛中获奖者加20分,报考全国高校有效;市级比赛获奖者加10分,报考市属高校有效(具体比赛项目、名称、获奖名次等有关要求由市教委另文通知)。
(四)提高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现有竞技体育水平,提高体育尖子生认定标准。制定《重庆市体育尖子生资格测试标准》。
(五)实行统一专业测试
从2009年起,由市教委、市招办统一组织实施体育尖子生专业测试,凡测试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加分政策。
(六)实行赛前注册及资格管理
从2008年9月起,凡参加规定体育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市教委运动员网上注册,其运动员资格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篮球、排球、足球等集体项目的比赛,每个学校只能派出1支队伍参赛,不能派出另1支队伍代表所在地区和其它学校参赛,区县(自治县)之间或学校之间不允许进行运动员交流。
三、关于科技类竞赛
继续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几项科技竞赛加分政策,增加市教委组织的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报考在渝高校加10分政策。
四、关于思想品德方面
继续保留获市级优秀学生称号和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并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加20分的政策,从2009年起,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规定。